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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财政部网站 2018-04-08
 财预〔201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增强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的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现就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以下简称绩效自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自评范围

  2017年度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资金,详见附件1),其中已经纳入2018年中央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的专项转移支付除外。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或政策的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一并纳入绩效自评范围。

  二、绩效自评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根据随同中央财政下达或备案确定的2017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以及本省分解下达至市县的区域绩效目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同级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评表》)[1],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预算执行率。根据中央补助、地方资金、其他资金的全年预算总额(A)和执行数(B),计算预算执行率(B/A)。

  (二)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年初设定的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填报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三)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年度指标值,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值。其中:

  定量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填写本地区实际完成数。财政和主管部门汇总时,对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定性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分值。财政和主管部门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四)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情况和原因进行逐条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五)形成绩效自评报告。省以下各级地方主管部门要对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自评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地区各项资金《自评表》,逐级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各省级主管部门在汇总形成本省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自评表》的基础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主要包括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评价结论、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有关工作建议等。

  三、绩效自评结果及应用

  省级主管部门要将各项资金《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各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基础上,分别汇总形成本省各专项转移支付《自评表》,以及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报告,并于2018年5月20日之前报送财政部主管司局,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将绩效自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要对绩效自评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绩效自评结果(涉密项目除外)。

  四、工作要求

  2018年是开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试点工作的第一年。请各省财政厅(局)统筹组织本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工作,认真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有序开展绩效自评。

  地方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禁止弄虚作假。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适时对各地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加强抽查结果应用。对绩效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地区,下一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将从严、从紧,问题严重的要进行绩效问责。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201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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